发布日期:2024-11-19 12:52 点击次数:189
(原标题: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重机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)
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
2024年10月28日,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。 2024年10月29日,公司公告了《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》,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、地点、会议审议事项、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、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。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上午9:00在贵州省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多彩航空总部1号楼5层公司会议室举行,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。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、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,225名,代表股份509,442,630股,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4.3883%。
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: 1. 《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》 - A股:同意508,814,250股(99.8766%),反对352,180股(0.0691%),弃权276,200股(0.0543%) -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:同意78,308,186股(99.2039%),反对352,180股(0.4461%),弃权276,200股(0.3500%)
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,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。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,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获通过。
综上,本所认为,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、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股东大会规则》等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